关于建议对未按时完成清欠工作目标任务
的业主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的函
湘治欠办字[2006]23号
省各有关单位:
据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郴州、永州等市统计上报,截止2006年2月底,湖南国际金融大厦等55家建设业主单位(名单附后),拖欠建设工程款的还款率仍未达到80%或不按规定签订和履行还款协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50号)等文件的精神,并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清欠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湘政办明电[2005]143号)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清欠政策的要求,现提请你们切实履行清欠工作职责,并督促市、州县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制裁措施。房地产开发资质主管部门应暂停其开发资质和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工商部门应依规依程序降低其信用等级,撤销其“重合同守信用”称号,不得批准其开办新的企业和项目开发公司,对采取抽逃资本金,转移资金等手段逃匿所欠工程款的企业要严肃查处,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其新的开发建设项目,计划立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房地产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产权登记手续,对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部门应收回许可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付款或与被拖欠单位签订还款协议,并提供支付担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部门要将拖欠业主企业列入信用不良单位;银行管理和监督部门要通知其贷款银行将这些拖欠企业记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各相关银行对其依法采取制裁措施;财政部门冻结其财政资金的下拨。直至按规定整改到位为止。
特此通告
附件:未完成清欠任务业主名单
省治欠办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